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财保267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翟慎海,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海锋,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女,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薛会会,女,汉族,1987年8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会会的银行存款1001680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提供担保书一份,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会会的银行存款1001680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鞠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