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执606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
法定代表人:陆礼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415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庭询查明。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14157号裁决的主文: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广州市站西路24号宏基大厦50%的产权。基于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按照仲裁裁决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宏基大厦”50%产权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名下。而在本案立案之前,双方当事人曾对此进行协商,被执行人同意按照裁决将“宏基大厦”50%产权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并积极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已将办理过户手续的材料全部提交给了房管部门,房管部门也办理了备案手续。只因税务机关对被执行人这一方的缴税项目及金额尚未落实,所以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手续。另,双方当事人确认宏基大厦的收益由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各占有50%。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裁决的主文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广州市站西路24号宏基大厦50%的产权,这是确权裁决,被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在办理产权过户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积极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只因税务机关对被执行人这一方的缴税项目及金额尚未落实,才导致产权没有完成过户。但这并不是裁决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对办理产权过户的管理要求,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长*彤
审判员周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