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荔城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荔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广信江湾大酒店中区。
上诉人广州市新荔城拆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市新荔城拆迁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77号民事裁定书,并将(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77号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房屋引起的纠纷,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之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