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79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正阳路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6655465K。
法定代表人:张庆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开一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马营镇工业园区樱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EPQ0R3M。
法定代表人:玄璇,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开一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鲁0982民初79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开一车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开一车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宗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