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137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正阳路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6655465K。
法定代表人:张庆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山东开一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马营镇工业园区樱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EPQ0R3M。
法定代表人:玄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开一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794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开一车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王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