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1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正阳西路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庆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开一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马营镇工业园区樱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玄璇,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开一车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计211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于永刚
审判员 井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福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