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82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安市锦奥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安市锦奥物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未能再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刚
审判员季承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