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470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正阳西路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又名**),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山东鲁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XX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