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221民初102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杨友军,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水城县。
三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立,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576467.
被告:***,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文盲,住贵州省水城县。现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黄佑高,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水城县。现住贵州省水城县。
二被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系贵州省。
二被告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香,系贵州省。
第三人:贵州长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中天世纪新城**团****。组织机构代码:21441407-3。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
原告***、***、杨友军诉被告***、黄佑高、第三人贵州长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中立,被告***、黄佑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勇、周春香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贵州长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与原告2018年5月6日签订的《建房协议》,并判令不得妨碍原告对位于水城县双水新区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二、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过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三、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因妨碍原告行使位于水城县双水新区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而导致原告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损失114000元(600元/月×10个月×19套),并至被告停止妨碍原告行使权力时止。以上二、三项合计:4114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6日,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建房协议》,双方对合作方式、房屋设计、安全责任、房产分配、工期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一条、合作方式:甲方提供位于双水新区平方米(余兰综合楼)宅基地一个给乙方全额投资建房,房屋建成后按下述分成方式进行产权分配。第四条、房产分配:1、房屋建成后,,地下**车位中甲方选3个车位后剩余车位全部归乙方所有,进出通道使用权甲乙双方共同拥有。2、甲方按每个车位45000元标准共计135000元次性补偿给乙方,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字,即表示甲方3个车位135000元补偿资金已全额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3、、地上****全部产权归甲方所有四楼至六楼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七楼三套住房,经甲方任选2套住房产权后剩余1套住房产权归乙方所有。第九条、工期: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半之内完成房屋所有工程并由甲方负责进行验收,若乙方到期不能提交工程验收(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因素、政府部门干预除外),如一年半工程还没有完成,延期1天按伍仟元(5000.00元)计算,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工程延期处罚金,直至工程完成为止。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盖手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叁拾万元(3000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因已方违约对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方积极组织施工。该房屋于2019年4月完工,现被告已经于2019年5月初,将一层商业部分对外出租收取租金。但二被告却拒绝履行《建房协议》,一再阻拦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也对原告按照协议出售房屋的购房户装修也进行阻拦,给原告的名誉和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失。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争议,并发生肢体冲突,滥坝派出所也多次出警,至今也无法解决。综上所述,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出资修建房屋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建房协议》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现被告一再阻拦原告,对按照协议约定取得的房屋行使权力,故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佑高辩称,二被告并没有违约,系三原告在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在未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下,便进行装修,所以二被告便要求三原告先解决修复房屋质量问题,才能装修;其次,合同中显示,该房屋一至三层,及七层中的其中两套,归二被告所有,所以二被告对该房屋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的所有权,且在该栋房屋中,在建房合同中约定,归三原告所有的房屋,早已经被三原告出售于他人,所以并不存在二被告阻碍三原告行使的行为。
本院向第三人贵州长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6日,三原告作为乙方与二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建房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合作方式甲方提供位于双水新区,房屋建成后按下述分成方式进行产权分割。二、房屋设计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双水新区井海路390.7㎡宅基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红线图以及该宗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乙方负责出资在上述土地上建造地下一层(停车场)地)地上**共计**的综合楼**、乙方负责找有资质设计部门按照甲方建设八层楼要求,一楼设为3个门面,每个门面靠后墙各设1个卫生间,层高含盖板不低于4.5米,二楼全框架结构,分别设男女卫生间各1个,层高含盖板不低于4.2米,三楼至七楼设计为居民住宅楼,每层楼设计3套(原则上各套住宅每间房间都有采光),每套客厅窗子为落地窗、其他为平台窗,各层楼层高含盖板不低于3米进行设计,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三、安全责任乙方从进场施工开始到房屋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行业标准,切实做好施工及其他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在此期间因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当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四、房产分配1、房屋建成后,地,地下**车位中方任选3个车位后,剩余车位全部归乙方所有,进出通到使用权甲乙双方共同拥有。2、甲方按每个车位45000元标准共计135000元一次性补偿给乙方,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字,即表示甲方3个车位135000元补偿资金已全额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3、地、地上****全部产权归甲方所有楼至六楼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七楼三套住房,经甲方任选2套住房产权后,剩余1套住房产权归乙方所有。五、内外装饰1、外墙:采用涂料饰面进行装饰,颜色由甲方选定。2、内墙:一楼至七楼每层楼室内一道毛坯墙,楼梯间墙面和楼梯板底采用高标号水泥清光。3、一楼门面柱子安装全瓷砖,颜色由甲方选定。4、一楼楼梯出入口大门安装不锈钢门,楼梯安装不锈钢扶手,由乙方负责所需费用。六、门窗1、一楼卷闸门:乙方负责使用凤铝牌或同等质量铝合金进行安装。2、二楼至七楼防盗门:涉及甲方产权部分,由乙方按每道门补助甲方600.00元,5道防盗门共计3000.00元整,甲方自行采购。3、窗:所有窗盒、窗心一律使用凤铝牌或同等质量铝合金制作,客厅落地窗安装不低于12mm钢化玻璃,其他窗子均为推拉窗,安装不低于5mm玻璃。七、水电由甲方提供身份证等资料,乙方负责对甲方房产进行8个户头水、电落户办理,并安装到户,所需水、电落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八、双方权利及责任1、房屋建设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乙方必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并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因乙方未按设计相关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建筑工期不减,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已严格按照相关质量要求正常施工,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否则因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2、楼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因乙方施工原因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一年期满后,按“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执行。3、施工期间,因该宗宅基地权属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与乙方无关:因规划、建筑施工等其他所有原因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与甲方无关。4、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指定账户存入五万元建房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开具收据,待乙方地上第一层楼房房盖工程结束15天内,甲方将乙方五万元保证金退回乙方自行安排使用。5、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的施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给第三方。九、工期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半之内完成房屋所有工程并由甲方负责进行验收,若乙方到期不能提交工程验收(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因素、政府部门干预除外),如一年半工程还没有完成,延期1天按伍仟元(5000.00元)计算,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工程延期处罚金,直至工程完成为止。十、给排水1、给排水管一律使用符合国家环保质量要求的PPR管,其中卫生间排污管直径为160mm,楼项和厨房排水管直经为110mm。十一、房屋产权办理涉及甲方产权部分,由甲方自行办理,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涉及乙方产权部分,甲方的乙方提供已有资料,乙方自行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十二、违约责任本协议从甲乙方签字盖手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叁拾万元(3000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因已方违约对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十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手印后,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2019年,三原告就房屋修建完毕,该栋房屋一共七层(其中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第七层每层共有8套房间)。三原告按《建房协议》向二被告交付了该栋房屋第一至三层,及第七层其中两套房屋。三原告按《建房协议》取得了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的房屋及第七层剩余的6套房屋的钥匙。2019年5月31日,被告黄佑高将涉案房屋中第一层门面租给刘春进行使用。2020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因涉案房屋装修问题引发纠纷,被告***阻拦原告***就《建房协议》所取得的房屋进行装修。另外,涉案房屋修建所占用的土地位于双水新区井海路,土地使用权人为余兰综合楼,使用权面积为390.7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建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情况说明、光盘、租房协议的照片、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该协议约定:“一、合作方式甲方提供位于双水新区,房屋建成后按下述分成方式进行产权分割。四、房产分配3、地上、地上****全部产权归甲方所有至六楼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七楼三套住房,经甲方任选2套住房产权后,剩余1套住房产权归乙方所有。”三原告在房屋修建完毕后,已按《建房协议》向二被告交付了该栋房屋第一至三层,及第七层其中两套房屋。三原告按《建房协议》也取得了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的房屋及第七层剩余的6套房屋的钥匙。被告已将第一层的面门出租给案外人,故原被告双方已按照《建房协议》的约定对房屋进行了分配及交付。本案中,虽然二被告提出系因合伙所建的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才阻拦三原告进行装修的辩称,并提供了证据照片用于证明其辩称,但因原被告双方已按照《建房协议》的约定对所承建的涉案房屋进行了分配及交付,故三原告基于《建房协议》的约定对所承建的涉案房屋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的房屋及第七层剩余6套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权利,有权对其所取得的房屋行使管理、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因此,二被告不得妨碍三原告按照《建房协议》约定对原告所取得的位于水城县双水新区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的诉请。因原被告双方已按照《建房协议》的约定对房屋进行了分配及交付,故不存在违约,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赔偿因妨碍原告行使位于水城县双水新区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而导致原告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损失114000元(600元/月×10个月×19套),并至被告停止妨碍原告行使权力时止。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原告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佑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不得妨碍原告***、***、杨友军按照《建房协议》约定对原告所取得的位于水城县双水新区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驳回原告***、***、杨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72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36元,由原告***、***、杨友军负担1868元,被告***、黄佑高负担1868元(原告已预交,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霞
书记员席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