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301民初7833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诉讼代理人:何秋庆,兴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贞,贵州黔成起智(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誉,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章明,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林明武,男,1997年4月11日生,汉族,广西省博白县人,户籍地广西省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荣,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清,男,1945年8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男,1960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杨庭国,男,1956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聂光权,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长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中天世界新城三组团E1栋8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明,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该公司法务。
***诉被告***、李章明、林明武、***、***、张文清、***、杨庭国、聂光权、贵州长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廖应国
人民陪审员 岑正华
人民陪审员 曾德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