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2执保56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1月04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星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