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2民初163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04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星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00元,减半收取955.00元,财产保全费880.00元,共计183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