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969号
申请人: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308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90585075。
法定代表人:杨刚,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星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92461672Y。
法定代表人:司书江,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柳工永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