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02民初1878号
原告:张成花,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原告:***,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原告:谭梦彤,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原告:谭辉辉,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保,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田,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太河镇幸福村村委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郭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星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司书江,经理。
原告张成花、***、谭梦彤、谭辉辉与被告淄博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丛源建筑公司)、被告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星辰市政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川劳人仲案字[2021]第3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成花、***、谭梦彤、谭辉辉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花、***、谭梦彤、谭辉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保、郭振田,被告淄博丛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星辰市政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成花、***、谭梦彤、谭辉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谭玉森于2020年5月至7月与被告淄博丛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两被告系谭玉森死亡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3.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819672元。事实和理由:淄博星辰市政公司承包了山东鲁山旅游有限公司的设施维修更换工程,转包给淄博丛源建筑公司。淄博丛源建筑公司招聘含谭玉森在内的多名民工进行施工,谭玉森在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淄博丛源建筑公司辩称,其与谭玉森无劳动关系,不应赔偿。
淄博星辰市政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案各原告为谭玉森亲属,其中,张成花系谭玉森之妻,***系谭玉森之子,谭梦彤、谭辉辉系谭玉森之女。2020年5月19日,被告淄博星辰市政公司将“鲁山景区内游客中心、饭店周边等卫生、杂草清理工程”转包给被告淄博丛源建筑公司。2020年6月9日,被告淄博星辰市政公司将“鲁山国家森林公园破坏设施更换维修工程”转包给被告淄博丛源建筑公司。2020年5月19日,被告淄博丛源建筑公司与案外人郑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现有工程需要找人短期干完,为确保工程时间、质量及安全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10日,工程任务按照甲方的安排按质按量完成。每天参加工作的人员工资为80元/天,由甲方将工资每天支付乙方,由乙方与工人结算。所有的工人上下班问题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所附款项中已含所有费用。2020年5月,案外人谭玉森经由案外人郑某参与上述工程中的辅助工作,于2020年7月6日死亡。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工商登记信息、死亡证明、合同、协议书、证人证言、微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证人郑某证实,案外人谭玉森大约自2019年8月即跟随其从事劳务活动,内容包括提供交通车辆、工人考勤和现场劳务,本案亦是由郑某给谭玉森发放工资以及租车费用。故各原告主张案外人谭玉森与被告淄博丛源建筑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院无法采纳。其要求二被告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其要求确认二被告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应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张成花、***、谭梦彤、谭辉辉要求确认谭玉森与被告淄博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淄博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819672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张成花、***、谭梦彤、谭辉辉要求确认被告淄博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系承担谭玉森死亡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成花、***、谭梦彤、谭辉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谢玉滨
书记员司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