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84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星辰路**。
法定代表人:司书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计1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修旭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周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