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财保134号
申请人:***,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星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92461672Y。
法定代表人:司书江,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5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爱努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周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