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842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星辰路**。
法定代表人:司书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星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额减少至10000元,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爱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