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东新春锅炉有限公司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哈东新春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民初5146号
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18443556Q(2-1)。
法定代表人:边书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东新春锅炉有限公司,住宾县宾西镇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5578087990F
法定代表人:姜佩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爱民,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东新春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哈尔滨哈东新春锅炉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哈尔滨哈东新春锅炉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郝云鹤
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
人民陪审员  周金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