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吉行再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委托代理人***,该厅审批办副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审第三人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行终2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吉行申140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撤回再审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慧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