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胜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信胜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2224号
原告:陕西信胜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现代城G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潼关县。
原告陕西信胜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信胜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467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已于2017年9月21日提起诉讼,形成了本院(2017)陕0113民初11732号案件。由此可见,本院受理***起诉的日期先于本案受理原告陕西信胜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日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并入本院(2017)陕0113民初11732号案件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应予终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17)陕0113民初11732号案件审理;
二、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兰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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