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易海上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天易海上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辖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易海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4号3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轩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9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天津天易海上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易公司”)签订过任何担保合同,如上诉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中提到的,天易公司起诉依据的《借款合同》中涉及上诉人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并非真实印章,上诉人已在管辖异议阶段提出了印章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事实情况,也未对上诉人提出的印章鉴定申请进行处理。如天易公司主张权利,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原审被告之一唐山轩泰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被上诉人天津天易海上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凡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