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易海上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易海上工程有限公司、唐山轩泰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09民初1023号之一
原告天津天易海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唐山轩泰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密切相关。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及认定事实对本案有重要影响。在该刑事案件终审之前,本案不适宜进行审理,因此对原告天津天易海上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暂不予审理,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天易海上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斌
书记员 孙巧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