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129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43678J,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晓彬,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7140034X1,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佛山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03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裁决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电气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月2日立案破产清算,案号(2020)苏1182破1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电气有限公司已立案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2执1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