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锦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386182C。
法定代表人:刑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关口新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734205984。
法定代表人:黄自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咨询服务费10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39317.77元,扣划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12400元、案件受理费7073.25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19844.52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长寿区xx村x号x区xx幢x-x等6套房屋及长寿区xx村x号I区x幢x-x.x-x.x-x房屋,且轮候查封房屋均有最高额抵押,同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长寿区xx村x号A区x幢负x-x、x-x、x-x、x-x房屋,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渝xx**解放牌车辆、渝xx**北京现代牌车辆、渝xx**别克牌车辆、渝xx**别克牌车辆、渝xx**别克牌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均有在先查封,另查明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在重庆长化捷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及重庆长化劳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进行保全,其中对被执行人在重庆长化捷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的保全属于轮候冻结,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于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在重庆长化劳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因股权价值无法确定,暂不申请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兑现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屈 刚
审 判 员 李国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向斌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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