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设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
中山北二路1121号509室。机构代码:1332649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被执行人:全椒卧龙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周
岗乡周岗村林场。机构代码:7901394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男,该公司监事。
上海同设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2009)沪仲案字第096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全椒卧龙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2010)滁执申字第00006-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8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2010年11月1日,依法冻结***、**在全椒卧龙湖农业发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股权。担保人**愿意为***、**解除股权提供担保。2017年11月2日,依据(2010)滁执申字第0000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担保人**银行存
款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全椒卧龙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物;
划拨担保人**银行存款80万元、被执行人全椒卧
龙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
解除对全椒卧龙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冻
结或等额财物的查封、扣押;解除对担保人**银行存款80万元的
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