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东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9831号
申请人长沙东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乡五一村拆迁安置小区H18(4-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207061093。
法定代表人彭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霞,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花,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6楼。
负责人**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2190375X。
法定代表人彭红娜,董事长。
申请人长沙东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ACHSU34Z0120Q000159D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东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