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9831号之二
原告长沙东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乡五一村拆迁安置小区H18(4-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207061093。
法定代表人彭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霞,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花,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2190375X。
法定代表人彭红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东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东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东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东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0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长沙东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