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中益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9487号之二
原告长沙市中益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南湖五金市场八栋35号。
法定代表人周若愚。
被告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彭红娜。
原告长沙市中益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中益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中益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中益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1950元,由原告长沙市中益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欧阳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