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中益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9487号
申请人长沙市中益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南湖五金市场八栋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27962390A。
法定代表人周若愚。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王治新。
被申请人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2190375X。
法定代表人彭红娜。
申请人长沙市中益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中益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市中益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中益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