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6986号
原告***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宁,董事长。
被告湖南万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彭红娜,董事长。
被告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彭红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万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计807.5元,由原告***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