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6066号
原告:湖南蓝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楠竹园路58号湖南蓝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总经理。
被告: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彭红娜。
原告湖南蓝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蓝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蓝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