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0608号
申请人:江阴华兴煤炭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长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Q8FX8K。
法定代表人:王春明,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8837637056。
负责人:孙朝。
被申请人: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2190375X。
法定代表人:彭红娜,董事长。
申请人江阴华兴煤炭检验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9462.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号码为12012023901413819984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华兴煤炭检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499462.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