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15执19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99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03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296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30919343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7年2月28日,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30091.53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万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