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民初4779号
原告:山东众润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5787420307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79号青年居易公寓7号楼3-108。
法定代表人:孙水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光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26202955H,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稻香街。
法定代表人:毕泗伦,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恒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57901723L,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宿昌路南段(县污水处理厂院落内)。
法定代表人:尹燕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东平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923K21344801Q,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财政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尚梦峰,主任。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惠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R5A4662,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稻香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广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屏,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众润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光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恒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平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东平县惠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众润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众润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59元,由原告山东众润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可征
人民陪审员 崔 菊
人民陪审员 张瑞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桂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