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润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山东众润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9565号之一
原告:山东众润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京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
被告:山东大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新。
被告:济南厚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戴丰帅。
第三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张炎。
原告山东众润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大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厚积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山东众润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汇票到期之日即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济南厚积商贸有限公司因欠付原告款项,于2021年7月2日向原告背书转让一张出票人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10346104641120200928737239087、金额为1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其欠付原告的款项。2021年9月28日,汇票到期后,原告向出票人提示付款,出票人拒绝签收且拒绝付款。原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票据背书人支付票据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申请追加出票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春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