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源民初字第1520号
原告:沂源县颐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李为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明,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育林路**。
法定代表人:齐元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颐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颐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沂源县颐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源县颐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段彩虹
审 判 员 郭娟绒
人民陪审员 翟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