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进、沂源县污水处理厂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993号
申请人:**进,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沂源县。
被申请人: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申请人**进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鲁032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申请人价值38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沂源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8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