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8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迅捷光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沿山路**胜发大厦**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69651H。
法定代表人:杨冬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晋,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上诉人深圳市迅捷光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4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对本案本诉、反诉所涉《协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48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迅捷光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凤麟
审 判 员 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