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迅捷光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迅捷光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12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迅捷光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沿山路23号胜发大厦六楼6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润,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来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迅捷光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光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6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迅捷光通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用13500元;2.迅捷光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光纤光栅WEB软件开发周期两个半月严重不合理,光纤光栅WEB软件从头开发到稳定使用周期至少为一年。二、光纤光栅WEB软件核心部分,测温数据的获得和解析需迅捷光通公司配合,但是迅捷光通公司不予配合,导致光纤光栅WEB软件未能全部完成。三、光纤光栅WEB软件未能全部完成,但仍可视为交付了部分光纤光栅WEB软件,只是没有通过邮件发送和将软件名称改为光纤光栅WEB软件。因为光纤光栅WEB软件和xxxDTSWEB软件有很大相同部分,除了相关配置信息和获得测温数据的协议不一样外,其他基本相同。
被上诉人迅捷光通公司辩称,一、迅捷光通公司向**来支付28500元,前提是***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关于第一项合同义务,***在迅捷光通公司的多次催促下延期移交,但却故意将源代码进行了修改,导致迅捷光通公司至今都无法使用该源代码,无法实现协议的目的;关于第二项合同义务,***至今为止也没有交付任何工作成果。二、***的上诉意见明显自相矛盾,没有合理性。三、迅捷光通公司先向***超额支付了15000元,但**来严重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迅捷光通公司当然有权拒绝继续付款。四、***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开发任务,应当向迅捷光通公司赔偿5万元,一审判决驳回迅捷光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欠妥。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迅捷光通公司向**来支付劳务费13500元;2.由迅捷光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迅捷光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向迅捷光通公司返还劳务费用15000元;2.***向迅捷光通公司赔偿50000元;3.***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4年2月20日入职迅捷光通公司,任WEB前端开发工程师,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14日,***向迅捷光通公司提出辞职,辞职书显示:辞职原因为“想换个环境”;同日,迅捷光通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并注明“工作移交清楚,软件代码及相关资料交接完毕后,允许离职”;离职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7日,***、迅捷光通公司双方签订《协议合同》一份,约定由***向迅捷光通公司移交DTSWEB软件及源代码(同xxx电力设备厂使用的一致),并完成光纤光栅WEB软件开发后,迅捷光通公司一次性向**来支付劳务费28500元。合同内容包括:**来在2014年12月12日前将DTSWEB软件、源代码及相关资料(同xxx电力设备厂使用的一致)移交给迅捷光通公司,在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光纤光栅WEB软件开发,提供软件源代码及相关资料给迅捷光通公司;迅捷光通公司支付的28500元中,14750元为***2014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的工资,13750元为光纤光栅WEB软件开发费用;如***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开发任务,愿意赔偿迅捷光通公司50000元。该合同迅捷光通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签字盖章,***于2014年12月17日签名。***提交的《协议合同》文本的末尾部分手写添加了“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此协议”的内容,但仅有***于2015年3月5日签名,迅捷光通公司并未签字盖章进行确认,迅捷光通公司提交的《协议合同》文本的末尾部分并无相同内容的记载。2014年12月19日,迅捷光通公司向**来支付15000元,另有13500元尚未支付。2014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迅捷光通公司交付“中国xxxxx电力设备厂油浸式变压器光纤智能测温系统”软件压缩包。
***向一审法院提交了QQ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多次催促迅捷光通公司,但迅捷光通公司不配合**来进行项目开发;***向本院提交了短信记录照片打印件,证明虽然迅捷光通公司声称***提交的DTSWEB项目软件有问题,但放弃修改,且DTSWEB项目软件实际没有问题。迅捷光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迅捷光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短信记录截图打印件并当庭出示手机,证明***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相关软件及源代码,且在逾期提交的软件中故意修改了源代码,导致源代码无法使用。***称源代码确实有修改,但源代码是一个通用项目的,与本合同没有关系,本合同约定的是xxx订制版的软件,从短信聊天的时间可以看出,聊天时间为2月5日左右,上面说的故意修改时间应是2月4日,实际上xxx订制版软件在2014年12月22日已经提交过,所以可以证明2月4日故意修改的不是xxx订制版软件的源代码。
***曾就本案所涉的13500元于2016年1月19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涉案费用为相关软件开发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驳回了***的仲裁请求。
关于***是否按约定完成光纤光栅WEB软件开发并移交的问题,本次一审庭审中,迅捷光通公司询问**来“你方在本案之前的几次庭审中称至今为止没有交付光纤光栅软件,哪次说的是事实?”,***称“之前说的没有移交光纤光栅软件不是事实,以今天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与迅捷光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需完成两项工作,迅捷光通公司对应向其支付劳务费用。根据***提交的电子邮件截图及庭审记录可以认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一项工作,即已向迅捷光通公司交付xxx电力设备系统DTSWEB软件及源代码,且迅捷光通公司已对应向**来支付了相关费用,可视为双方已履行完毕,因此,迅捷光通公司要求***返还劳务费用15000元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剩余13500元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从双方约定可以看出系光纤光栅WEB软件的开发费用,应以完成开发并交付作为前提。***在一审庭审中称其曾在本案以前的庭审*述中承认没有向迅捷光通公司移交光纤光栅WEB软件,其*述存在前后矛盾,但未作合理解释,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按时完成光纤光栅WEB软件开发工作并交付给迅捷光通公司,因此,**来要求迅捷光通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用135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在履行《协议合同》的过程中,**来未按约定于2015年2月28日前向迅捷光通公司交付光纤光栅WEB软件,迅捷光通公司也未按约定在***移交DTSWEB软件及源代码后一次性向**来支付劳务费28500元,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且迅捷光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迅捷光通公司要求**来支付赔偿金50000元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深圳市迅捷光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7.50元,由***负担;反诉受理费712.50元,由深圳市迅捷光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合同》中关于两项工作任务及相应费用的约定没有异议,***请求迅捷光通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13500元为光纤光栅WEB软件的开发费用,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已经向迅捷光通公司交付光纤光栅WEB软件。
本案中,***向迅捷光通公司交付的“中国xxxxx电力设备厂油浸式变压器光纤智能测温系统”软件压缩包为《协议合同》所约定的另一项任务内容DTSWEB软件及源代码,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已向迅捷光通公司交付光纤光栅WEB软件。**来主张DTSWEB软件可简单修改为光纤光栅WEB软件,该主张未有证据证明,且与**来关于光纤光栅WEB软件需长期开发完成的上诉主张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来以此为由主张其已部分交付光纤光栅WEB软件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还主张未能完成光纤光栅WEB软件开发的责任在于迅捷光通公司,但未能对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来未按合同约定向迅捷光通公司交付光纤光栅WEB软件,亦未能证明迅捷光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故***请求迅捷光通公司支付劳务费用13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伍芹
审判员*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