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洋浦陆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01民初840号
原告:洋浦陆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科技城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英路79号华宝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洋浦陆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洋浦陆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大部分货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洋浦陆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9元,减半收取计1084.5元,由原告洋浦陆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蕾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