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055号裁决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055号裁决关于本案的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318125元。因被执行人已于裁决生效后的2018年1月13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万元,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18125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3581.25元。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判决、裁定、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向本院提交《债务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表》,被执行人需加倍支付的利息为人民币1156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有权在执行标的和执行费用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47348.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撰稿:**校对:**印刷:何宗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9日印制

(共印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