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广西万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6民初604号

原告:**,男,苗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华,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壮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万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皇龙新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A4C5B。

法定代表人:黄世靖,男,壮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贤江,男,壮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和平乡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广西万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江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晖旺,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机构地址: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江峰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25007819115U。

负责人:韦祖胜,男,苗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干秀,三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蒙祖爱,男,壮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div>

原告**、***与被告广西万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第三人蒙祖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7月17日追加***和蒙祖爱作为本案的原告与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8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90元,减半收取88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玉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