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6民初604号
原告:**,男,苗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华,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壮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万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皇龙新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A4C5B。
法定代表人:黄世靖,男,壮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贤江,男,壮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和平乡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广西万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江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晖旺,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机构地址: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江峰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25007819115U。
负责人:韦祖胜,男,苗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干秀,三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蒙祖爱,男,壮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div>
原告**、***与被告广西万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第三人蒙祖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7月17日追加***和蒙祖爱作为本案的原告与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8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90元,减半收取88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玉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