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02民初4928号
原告:王某。
被告:甘肃江浦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甘肃江浦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