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02民初1093号
原告:平凉融慧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甘肃锦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
原告平凉融慧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锦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融慧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平凉融慧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火勋弟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白亚茹
书 记 员 韩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