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奥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淄博吉美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理工大奥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6019号 申请人:淄博吉美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北西六路7号齐赛电脑城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9834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理工大奥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086304150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吉美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理工大奥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吉美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理工大奥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1元,由申请人淄博吉美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