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利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与重庆美利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行审21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住所地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双福收费站旁,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

法定代表人黄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黎冀,女,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美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兴塘路2号翡翠谷A组团二期18幢1单元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5GGM63。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202010503007178《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书面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称:2020年01月22日06时01分,被执行人驾驶渝A3XXXX号车在重庆绕城高速119KM+140M处,实施“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开具了编号为202010503007178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的说明。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已履行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目的已实现,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作出的编号为NO.202010503007178《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的罚款20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希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谢钦羽

书 记 员 周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