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慧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乐教云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慧谷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91财保334号
申请人深圳乐教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卲国齐,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慧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乐教云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慧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慧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八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孙瑾
审判员*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