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3财保52号
申请人:焦作市长恒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龙源镇龙源村北。
法定代表人:孙新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芳,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禹,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梧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宁郭村西南侧五组5024-6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坤。
被申请人:河南黎明恩昆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经二路与纬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邢景玲。
申请人焦作市长恒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梧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黎明恩昆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梧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黎明恩昆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白立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文 丽
书 记 员 谢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