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4333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梧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宁郭村西南侧五组50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OMA3XC3E566。
法定代表人:吴红坤。
被告:吴红坤,男,1985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
第三人:李仁强,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梧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红坤、第三人李仁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燕子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麻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