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1538-1号
申请人: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蓼兰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57700573K。
法定代表人:*文风,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尚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348178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执行实施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